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法蘭西共和國農業和糧食主權部關于法國豬源性蛋白飼料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法國豬源性蛋白飼料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法蘭西共和國農業和糧食主權部關于法國豬源性蛋白飼料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豬源性蛋白飼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漿蛋白粉,血液制品如噴霧干燥的血漿粉和血紅蛋白粉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的生產加工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獲得法蘭西共和國農業和糧食主權部(以下稱法方)批準,并在法方有效監督之下生產,產品符合法方法律法規要求,允許在法國國內自由銷售。
(二)由法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有效期5年,獲得注冊登記生產企業變更情況法方應及時向中方通報和確認。
(三)實施HACCP質量管理體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行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四、原料要求
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生產使用的動物源性原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來源動物在歐盟地區出生和飼養,在官方批準的屠宰廠屠宰,經宰前、宰后檢驗,無任何不適合作飼料原料的傳染病癥狀。
(二)原料來源動物沒有因為動物疫情受到移動限制或者被撲殺。
(三)原料如果進口,應來自已經中方批準允許向中國出口該類原料的國家。
(四)不得使用反芻動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芻動物源性成份污染。
(五)生產豬源性蛋白飼料原料應來自無口蹄疫、古典豬瘟、豬水泡病的農場飼養的動物。
(六)原料如果來源于法國境內飼養的生豬,應符合中法雙方簽署的非洲豬瘟區域化管理合作協議;如果來源于法國境外,應來自非洲豬瘟非疫區的國家(地區)。
五、生產加工要求
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生產加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鐘的熱處理,或者采用中方認可的符合歐盟規定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進行熱處理;或者動物源性原料經過不低于90℃的熱處理或符合歐盟法規并經中方批準的其他同等熱處理。
(二)生產加工過程沒有添加不明種類的動物源性原料和反芻動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質。
(三)生產中和生產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六、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
(一)法國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應使用安全、潔凈、密封良好、防潮以及不易破損的包裝材料。
(二)法國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外包裝需加施標簽,標簽應符合中方有關要求,并標注“非供人類食用”或“僅用于飼料生產”等文字。
(三)運輸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產品要求
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出口前,應按照批準的監測計劃由法方隨機抽樣,確保出口貨物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法方認可的實驗室采用PCR方法或中方認可的其他方法對反芻動物源性成分進行檢測,結果為陰性(不含反芻動物源性成分)。PCR方法檢測反芻動物源性成分DNA的最低檢出限為0.1%。
(二)符合沙門氏菌和腸桿菌科的要求:
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 c=0, m=0, M=0;
腸桿菌科:1克樣品中:n=5, c=2, m=10, M=3x102;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它樣品的細菌數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三)法方對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實施安全衛生監測,確保產品符合中方安全衛生標準要求和相關規定,不含有危害人類和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
八、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法方負責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的檢疫監管,并對經檢疫合格的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雙方有關議定書的要求。每批貨物應附有衛生證明原件。
九、進境檢疫審批
進口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十、進境檢驗檢疫
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法國輸華豬源性蛋白飼料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衛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非注冊登記法國生產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標簽不符合標準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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