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70號,海關總署令第238、240、262號修正),經風險評估,決定取消植物源性飼料、植物源性肥料及栽培介質、植物源性中藥材、煙葉、新鮮蔬菜、飼用魚粉、動物皮張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取消審批的具體動植物產品清單見附件。清單中相關產品對應的商品編碼和檢驗檢疫編碼發生變化的,以海關總署公布的最新編碼信息為準。
上述產品進口前,有關進口企業無需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但相關貨物須來自我國檢疫準入的國家(地區)及海關總署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貨物入境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并依法接受檢驗檢疫。
海關總署根據上述進境動植物產品檢疫風險狀況變化及評估結果,對檢疫審批產品清單實施動態調整。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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