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南非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南非原羊毛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南非原羊毛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南非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南非原羊毛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原羊毛指產自南非境內未經加工的含脂羊毛,包括原羊毛和馬海毛(以下稱原羊毛)。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原羊毛的生產加工企業、儲存場所經南非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稱南方)批準和日常監管,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登記后,方可向中國出口原羊毛。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產品來源地衛生要求。
1. 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的有關規定,南非沒有牛瘟、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如果南非發生上述疾病,南方應立即停止向中國出口原羊毛。
2. 動物剪毛前6個月內,出口原羊毛來源地區(以農場為中心,至少50公里半徑范圍內)沒有發生炭疽和羊布魯氏菌病。
3. 對于口蹄疫:
原羊毛的來源動物所在農場在動物剪毛前12個月內沒有發生過口蹄疫;或者,如來源動物所在農場位于口蹄疫疫區,則原羊毛按照WOAH陸生動物法典第8.8.36條規定的以下方法進行加工以滅活口蹄疫病毒:
(1)在4℃條件下儲存4個月,或者,
(2)在18℃條件下儲存4個星期,或者,
(3)在37℃條件下儲存8天,并且,
上述過程應在經中方注冊登記且在南方批準和監管下的生產加工企業、儲存場所內實施。
4. 對于小反芻獸疫:
原羊毛來源動物所在的省在動物剪毛前12個月內沒有發生過小反芻獸疫。
(二)產品來源動物要求。
1. 在南非養殖,并處于南方有關動物疫病監控下的健康動物。
2. 沒有發生可以通過原羊毛傳播的危害人類健康和動物衛生的疫病。
(三)生產加工要求。
原羊毛打包前進行挑揀,沒有夾帶動物組織、血液、糞便、土壤等雜物和有害雜草、雜草種子。
五、包裝和標識要求
(一)包裹完好,包裝材料處于良好狀態,可以防止交叉污染。
(二)所有成包包裝上有英文標識,包括運輸參考號和/或貨物的運輸嘜頭,以及生產企業編號、批號、產品名稱和來源國。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一)裝載原羊毛的承載容器在南方監督下,使用前用有效消毒劑消毒,在裝載后、關閉密封前用殺蟲劑進行熏蒸處理,并加施帶有唯一數字編碼的防盜鉛封。
(二)原羊毛在加工、儲存和運輸過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
(三)每批原羊毛從在南非儲存到出口運抵中國的時間不少于28天。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原羊毛由南方根據南非法律法規和有關議定書實施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原羊毛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南非輸華原羊毛實施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1. 無有效衛生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非注冊登記生產企業的產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夾帶或者污染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進境物,無法進行有效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標簽不符合要求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被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6. 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中方將向南方通報,并視情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暫停相關注冊登記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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