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自然資源和旅游部有關輸華蜂蜜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坦桑尼亞蜂蜜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自然資源和旅游部關于輸華蜂蜜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的產品
允許進口的坦桑尼亞蜂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與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經充分釀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質。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蜂蜜的加工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自然資源和旅游部(以下簡稱坦方)對擬輸華蜂蜜加工企業進行審核,認定其符合中方法律法規、標準及本議定書要求的,向中方推薦。未經注冊的蜂蜜加工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蜂蜜。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為輸華蜂蜜提供原料的蜜蜂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來自位于坦桑尼亞國境內的養蜂場,該養蜂場應由坦方主管部門登記且受到有效監管。
2.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應安全無毒,不得來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轉基因植物。
(二)坦方確認其境內無蜜蜂亮熱厲螨病。
(三)養蜂場周圍半徑5千米、產品輸華前12個月內無美洲蜂幼蟲腐臭病和歐洲蜂幼蟲腐臭病。
(四)對于蜜蜂瓦螨病的檢疫要求:該批蜂蜜來源養蜂場及其周圍半徑5千米、產品輸華前12個月內無瓦螨侵染;或已使用孔徑不超過0.42 mm的濾器過濾;或加熱至中心溫度50℃,并在此溫度下維持20分鐘;或冰凍至中心溫度零下12℃或更低溫度,并在此溫度下維持至少24小時,以確保殺滅蜜蜂瓦螨病及其蟲卵,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螨蟲殘體及其蟲卵。
(五)對于蜂房小甲蟲病(蜂窩甲蟲)的檢疫要求:該批蜂蜜來源養蜂場無蜂房小甲蟲(蜂窩甲蟲)侵染;或已使用孔徑不超過0.42 mm的濾器過濾;或加熱至中心溫度50℃,并在此溫度下維持24小時;或冰凍至中心溫度零下12℃或更低溫度,并在此溫度下維持至少24小時,以確保殺滅蜂房小甲蟲病及其蟲卵,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蜂房小甲蟲殘體及其蟲卵。
五、生產、貯存和運輸要求
(一)為生產輸華蜂蜜提供原料的養蜂場從未使用過中國和坦桑尼亞禁止使用的獸藥。
(二)輸華蜂蜜來自已建立溯源系統的加工企業,保證輸華蜂蜜可追溯到其養蜂場。
(三)輸華蜂蜜中獸藥、農藥、微生物、重金屬及其他環境污染物殘留量不超過中國和坦桑尼亞的最高限量。
(四)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標準開展疫情防控,制定必要的蜂蜜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蜂蜜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五)輸華蜂蜜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六)輸華蜂蜜在加工、貯存和運輸全過程中,應符合中國和坦桑尼亞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輸華蜂蜜不得與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產品、非本注冊加工企業的產品、本注冊加工企業的其他產品同時加工或混合。
(七)坦方應做好從養蜂場到加工、包裝、貯存各個階段的標示。應設有專門貯存輸華蜂蜜的獨立成品庫或專門區域并明顯標識。
(八)貨物在裝入集裝箱后,應在坦方官員監督下加施鉛封,鉛封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六、證書要求
輸華蜂蜜每一集裝箱/批次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次產品符合中國和坦桑尼亞獸醫和公共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斯瓦希里語和英文寫成,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坦方應提供檢驗檢疫印章印模、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人員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標識說明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有更改、變換,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七、包裝及標識要求
輸華蜂蜜必須用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接觸材料包裝。
包裝須密封,并應當以中文標明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等內容。
預包裝輸華蜂蜜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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