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我國已簽署各優惠貿易安排中“直接運輸”條款的實施,現就經香港或澳門中轉自貿協定項下貨物的單證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檢公司”)將啟用“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香港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系統中轉確認書簽發子系統”簽發《中轉確認書》,同時終止在原產地證書上加蓋未再加工印章的作業模式。此前香港海關已使用該系統簽發《中轉確認書》。《中轉確認書》用于證明相關貨物在香港期間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澳門海關將啟用“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系統中轉確認書簽發子系統”簽發《中轉確認書》。《中轉確認書》用于證明相關貨物在澳門期間未再加工。
三、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中檢公司、澳門海關實現上述系統聯網,相關數據信息即時共享。
四、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
(一)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出具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內地;原產于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二)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自由貿易協定(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等)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五、本公告第四條之外的情形,進口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交《中轉確認書》:
(一)經香港中轉的需進行預檢驗的貨物(包括集裝箱運輸及散裝貨物),應當提交中檢公司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二)在香港中轉期間非因預檢驗開箱的集裝箱運輸貨物,以及無需預檢驗的散裝貨物,應當提交香港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三)在香港中轉期間未開箱的集裝箱運輸貨物,應當提交香港海關或中檢公司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四)經澳門中轉的貨物,應當提交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六、進口人依照本公告第五條向海關提交《中轉確認書》時,應當在進口申報時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寫“中轉確認書”字樣及《中轉確認書》的號碼(例如,“中轉確認書CC/16/1001”)。
海關對上述單證有疑問的,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資料。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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