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和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 (場所)”)內銷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原產地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將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線運行?,F就系統上線運行后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的錄入
對于尚未實現通過相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的優惠貿易安排,區域(場所)內銷貨物擬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貨物在首次進入區域(場所)前,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應通過預錄入客戶端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原產地”功能模塊錄入原產地證據文件的電子數據;對于已通過相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的貿易安排項下貨物,不必進行此項操作。
進口人可以通過預錄入客戶端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原產地”功能模塊查詢原產地證據文件使用情況。
本公告中原產地證據文件是指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
二、填制要求
貨物進入區域(場所)、進境內銷或者出境時,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的相關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三、其他事項
(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6號規定的《入區域(場所)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內銷申請登記表》不再使用,相關功能通過系統完成。系統上線前,已經申報進入區域(場所)的貨物,內銷時仍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6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二)系統上線后,貨物進入區域(場所)、進境內銷或者出境時,可以按照“無紙報關”方式申報。
(三)區域(場所)間結轉貨物內銷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事宜按照本公告以及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6號和2014年第96號的規定執行。
(四)區域(場所)內銷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其他事項,仍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6號和2014年第96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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