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要求,確保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后有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6年45號公告》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現就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
(一)企業向主管海關辦理手(賬)冊設立(變更)手續時,不再提交《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1.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以下簡稱《生產能力證明》);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0號)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業應當按照《生產能力證明》中列明的稅目范圍申報料件、成品等信息,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時,比對前4位商品編碼、料件及成品品名等信息。
(三)企業應當按照合同有效期申報手冊有效期,但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主管海關確認,可予以延期,最長不超過兩年。
開展飛機、船舶等大型裝備制造的加工貿易企業,經主管海關確認,可參照合同實際有效期確定手冊有效期。
二、加工貿易內銷管理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等轉內銷的,企業不再提交《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
三、涉及商務部核準的商品范圍
《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6年45號公告》第二條“禁止或限制開展加工貿易”的商品范圍,是指銅精礦、生皮、衛星電視接收設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學品等根據有關規定設定了企業資質或數量等限制條件的商品,符合條件的企業憑商務部核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有關業務。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管理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出具的《生產能力證明》辦理加工貿易賬冊設立(變更)手續。主管海關按照《生產能力證明》中列明的稅目范圍(即商品編碼前4位),比對企業申報的料件、成品等信息。
五、過渡期內的海關監管問題
(一)關于已設立手冊的變更。2016年9月1日前已設立的加工貿易手冊,可在手冊有效期內繼續執行。在過渡期內,涉及新增商品項且商品編碼前4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交新版《生產能力證明》(即9月1日后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能力證明》)或有效期內的舊版《生產能力證明》(即9月1日前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能力證明》),舊版《生產能力證明》應隨附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包含商品編碼前4位的商品清單;涉及其他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可憑有效的舊版《生產能力證明》向主管海關辦理手冊變更手續。
(二)關于新設立手冊。2016年9月1日后新設立手冊的,企業應當提交新版《生產能力證明》。無法提交新版《生產能力證明》的,企業可在過渡期內憑有效的舊版《生產能力證明》隨附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包含商品編碼前4位的商品清單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電子賬冊過渡期內的設立(變更)手續參照上述要求辦理。
過渡期從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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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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