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漏報運保費,在大連海運公司海關稽查中是非常常見的一類問題。雖然大多數情況下運保費涉及金額和稅款都不大,但容易被企業忽視漏報,以致其因此受到海關處罰。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5條
以下是幾種容易忽略的運保費漏報形式,趕緊來對照檢查一下:
在實際貨運過程中,許多進口企業在貨物到達實際進口港前,會在其它地區進行轉運。
如珠三角企業進口貨物常在香港進行轉運,對于從香港運至境內港口的這一段路程運費,常常被企業忽略、漏報。
有時進出口企業與客戶簽訂的相關貿易合同,只對運費方面有所列明,保險費并不納入合同范圍內,由進出口企業另行辦理。
對此部分未在合同體現的保險費,在海關申報時容易被企業忽略。
如:因國際原油價格浮動較大,船運公司為保持一定時期內基本費率的穩定,在對進出口企業收取基本運費外,還可能收取燃油附加費等額外費用;此外,大連海運公司分析在運輸過程中因航線安排而短暫停留發生的倉儲費用等其它與運輸過程有關的費用,根據海關規定,對于這些運費成本,企業也需如實申報。
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運費部分,應以進口商為進口此次貨物實際支付的費用為限。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實際運費在進口時難以確定,為此,在每次進口申報時,進口商可能難以準確計算實際發生的運輸費用,便以估算額向海關申報。
對于申報實際運費與估算額的差額部分,也容易被企業忽略補充申報。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CIF為基礎確定,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FOB為基礎確定,在稽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對申報征稅貨物的成交價格比較隨意,有的企業關務負責人甚至不知何為CIF,何為FOB。
例如,有一家企業進口貨物的實際成交方式為FOB,為圖方便在報關時直接申報為CIF,以至因違反海關規定受到處罰。
進出口企業在實際報關過程中,要加強審核、及時咨詢,以免小失誤帶來大損失,同時加強與貨代公司、報關公司等方面的溝通,明確相關費用,對于發現存在漏報的部分,應及時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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