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域”)內委內加工業務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委內加工,是指區域內企業接受境內(區域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域外企業“)委托,對區域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后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域外),收取加工費,并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委內加工貨物是指委內加工用料件(包括來自境內區域外的非保稅料件和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成品、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和邊角料。
二、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及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開展委內加工的,適用本公告: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區域內保稅檢測、維修業務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9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區域內企業開展委內加工業務,應設立委內加工專用電子賬冊(H賬冊)。委內加工貨物應當與其他保稅貨物分開管理,分別存放。
四、委內加工用料件原則上由區域外企業提供,若需使用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報備。
五、委內加工用料件由境內(區域外)入區時,區域外企業應當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
六、由境內(區域外)入區的委內加工用料件屬于征收出口關稅商品的,企業應當提供擔保,具體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七、委內加工成品運回境內(區域外)時,區域外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委內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費用分列商品項申報。委內加工成品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加工增值費用商品項數量為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商品名稱與商品編號欄目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與編碼填報。
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商品名稱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填報。
加工增值費用完稅價格應當以區域內發生的加工費和保稅料件費為基礎確定。其中,保稅料件費是指委內加工過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稅料件的金額,包括成品、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邊角料等。
八、由境內(區域外)入區的委內加工剩余料件運回境內(區域外)時,區域外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
九、對委內加工所需使用的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并由主管海關核增賬冊;對委內加工已耗用的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并由主管海關核減賬冊。
十、在自境內進出區申報時,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的規定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
十一、委內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等應當運回境內(區域外)。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12號)辦理出區手續。
十二、區域內企業應當根據電子底賬和申報數據定期向主管海關辦理賬冊核銷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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