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說說什么是《貨物進口證明書》?
《貨物進口證明書》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的要求,海關在辦結進口貨物放行手續后,應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收貨人”)的申請所簽發的證明文書。
注意:這里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是指依法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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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汽車和摩托車整車的收貨人可在辦結進口貨物放行手續后向海關申請簽發證明書,用于也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核發進口汽車、摩托車牌證手續時使用。
注意:證明書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為其他行政管理機關管理依據的效力和作用。
所以一旦車主或者4S店遺失了證明書,車輛就上不了牌,車主就會萬分焦急。
進口汽車、摩托車整車證明書因故遺失的,車輛合法所有人應當自證明書簽發之日起三年內向原簽發地海關提出補發申請,并遞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如實說明車輛及證明書合法獲得的來源,以及丟失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有關情況;委托代理人的,應出具代理權限明確的《授權委托書》2、申請人為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收貨單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進口單證復印件,其他申請人需提供購車發票、合同、協議或其他合法獲得證明(車主注意藍字);3、公安部門報案丟失的受案證明;4、在省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5、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或類似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補發手續的,還應當遞交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車主注意藍字)6、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海關受理申請后對原進口事實和證明書簽發情況進行核實,并向公安部門核查上牌信息,經核實無誤的,海關向申請人補發相關證明書。
情況一
因報關單申報或補傳數據錯誤原因造成證明書數據錯誤,“收貨人”應當自證明書簽發之日起三年內向原簽發地海關提出換發申請。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收貨人”,也就是說車主直接找海關無法申請換發。一定要找到4S店,4S店找到相應的進出口公司,由進出口公司或委托的代理報關公司向海關申請換發。
貨物在境內因故發生變化或更換部件,造成與證明書簽發內容不符的,海關不予受理換發或更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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