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4月12日山東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同一天,青島港對涉港危險貨物集裝箱進出口實施“禁、限、轉”工作措施。
8月1日生效實施的《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與港口相關主要內容條款如下:
第三十四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等事項,在預計到、離港24小時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定期申報。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并實行封閉式管理。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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