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海關對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的管理,規范有關數據申報傳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以下簡稱《運輸工具監管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改,以下簡稱《艙單管理辦法》),現就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等相關鐵路物流企業,應當按照《運輸工具監管辦法》《艙單管理辦法》,在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完成備案后,企業即可向海關申報傳輸電子數據。
二、相關鐵路物流企業應當按照《運輸工具監管辦法》《艙單管理辦法》以及本公告關于申報傳輸時限、數據項、填制規范的規定,向海關申報傳輸進出境鐵路列車的動態信息和申報單證、艙單及艙單相關電子數據。
三、進出境鐵路列車未裝載貨物、物品的,海關不要求申報傳輸艙單及艙單相關電子數據,相關鐵路物流企業只需申報傳輸進出境鐵路列車的動態信息和申報單證。
四、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或貨運代理企業可根據需要,向海關申請艙單歸并和艙單分票。
申請歸并的艙單應當為同一進出境口岸、同一進出境日期、同一車次、同一境內收發貨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五、進境鐵路列車載有過境貨物的,鐵路貨運代理企業應當在原始艙單其他數據傳輸時限前告知進境鐵路列車負責人,并由進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按照規定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其他數據。
六、啟用鐵路艙單后,報關單、轉關單有關欄目的填制規范要求變更如下,其他欄目填制規范要求不變: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運輸工具名稱”免于填報。
(二)報關單、轉關單中的“提運單號”填報運單號。
七、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境鐵路列車申報傳輸時限的規定.doc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鐵路艙單數據項填制規范.doc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鐵路列車數據項填制規范.doc
海關總署
2020年5月19日
公告正文及附件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有關事項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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