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通關,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國—印度尼西亞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與印度尼西亞實時傳輸《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F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申報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憑印度尼西亞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或者流動證明申請享受《中國東盟框架協議》協定稅率的,在貨物進口時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5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02〉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無需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或流動證明電子信息的,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人可按照67號公告,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二、出口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申報輸印度尼西亞貨物出口時應按照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有關原產地信息。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或流動證明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51號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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