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布。
進口經營者進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生態環境部審批后,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憑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2020年第75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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