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257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1987年6月1日海關總署、原國家經濟委員會、原對外經濟貿易部〔1987〕署稅字448號文發布的《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進口零件、部件構成整機主要特征的確定原則和審批、征稅的試行規定》,2002年4月19日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8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1984年5月8日海關總署〔1984〕署行字第285號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遺物的管理規定》,1985年2月15日海關總署〔1985〕署行字第93號文發布、根據監二(一)字〔1989〕167號文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運和個人郵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規定》,1990年6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2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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