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75號(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老撾甘薯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75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關于老撾甘薯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老撾甘薯進口。現將具體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老撾甘薯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進口老撾甘薯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關于老撾甘薯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輸華甘薯[學名:Ipomoea batatas(L.)Lam.],英文名:Sweet potato)是指產自老撾,輸往中國僅用于加工,不作種植用途的甘薯。
三、允許的產地
老撾全境。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甘薯不得攜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甘薯小象鼻蟲Cylas formicarius
3.紅薯龜甲Cassida bivittata
4.綠蚊夜蛾Argyrogramma signata
5.非洲大蝸牛Achatina fulica
6.南方根結線蟲Meloidogyne incognita
7.爪哇根結線蟲Meloidogyne javanica
8.腎形腎狀線蟲Rotylenchulus reniformis
9.空心蓮子草Al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10.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以下簡稱MAF)應對甘薯生產企業或種植者實施備案管理,備案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備案代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議定書相關規定時調查溯源。
在甘薯生長期,MAF應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進行調查監測,并實施有效的田間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發生程度。MAF應向GACC提交年度疫情調查、監測報告及田間防治措施等情況。
MAF應在甘薯產區對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安全性監控,并將監控情況提供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
(二)注冊登記要求。
輸華甘薯的出口、加工、倉儲企業應當經GACC注冊登記,確保甘薯出口、加工、倉儲滿足中國檢驗檢疫要求。MAF應提前向GACC提交出口、加工和倉儲企業名單。
(三)加工儲運要求。
在收獲、加工、倉儲過程中,MAF應加強對加工、倉儲企業的監督管理,對輸華的甘薯應采取去土、清雜、晾曬等措施,防止帶有土壤、植物病殘體和其他外來雜質。
(四)產品要求。
輸華甘薯應符合中國進口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帶活蟲、土壤、枝葉等植株殘體,農藥殘留、重金屬、微生物及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出中國法律法規標準限量。
輸華甘薯應采用包裝運輸。
(五)出口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MAF應對輸華甘薯進行檢驗檢疫。符合議定書要求的,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欄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soil and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該批貨物符合“老撾甘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土壤和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MAF應事先向GACC提供現行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甘薯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GACC官員核查植物檢疫證書的有效性。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檢疫審批。
1.甘薯進口商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申請取得GACC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輸華甘薯應在GACC指定的監管場所實施檢驗檢疫,并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
(二)證單核查。
1.核查進境甘薯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MAF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及監管。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甘薯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2.進口老撾甘薯應在中國海關監管下裝卸、運輸、儲存和加工。甘薯進口后裝卸、運輸、儲存、加工過程應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防疫要求;未經加工處理,不得直接流入市場。進口甘薯嚴禁作種用。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1.未提供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上述第四條所列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貨物經有效除害處理后準予進境;如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5.發現不符合中國安全衛生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針對上述違規及處理情況,GACC將向MAF通報,以便MAF調查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情況嚴重的,將暫停從老撾相關企業、產區,甚至所有產區進口甘薯,直到GACC確認MAF已采取了有效改進措施。
七、回顧性審查
根據老撾甘薯疫情發生動態和疫情截獲情況,GACC將開展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對上述植物檢驗檢疫要求進行回顧性審查。在與MAF協商基礎上,GACC將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相應檢驗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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