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進口化妝品申報工作,海關總署決定調整部分進口化妝品申報要求。現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商品稅目在3303、3304項下的化妝品時,應按以下規定填報報關單:
(一)化妝品的第一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第二法定計量單位為“件”。
(二)包裝標注含量以重量計的化妝品,按照凈含量申報第一法定數量,即液體/乳狀/膏狀/粉狀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獨立包裝的瓶/罐/支等數量申報第二法定數量。
(三)包裝標注含量以體積計的化妝品,按照凈含量1升=1千克的換算關系申報第一法定數量,即液體/乳狀/膏狀/粉狀部分的體積;按照有獨立包裝的瓶/罐/支等數量申報第二法定數量。
(四)包裝標注規格為“片”或“張”的化妝品,按照凈含量申報第一法定數量,即液體/乳狀/膏狀/粉狀部分的重量,凈含量以體積標注的化妝品,按照凈含量1升=1千克的換算關系申報;按照“片”或“張”的數量申報第二法定數量。
(五)其他包裝標注規格的化妝品,參照本條第(二)項要求進行申報。
二、化妝品進口消費稅政策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48號)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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