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海關稅收征管,進一步做好納稅服務,現將進出口貨物稅款繳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制發稅款繳納通知并通過“單一窗口”和“互聯網+海關”平臺推送至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稅款繳納通知制發之日起15日內依法繳納稅款;采用匯總征稅模式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稅款繳納通知制發之日起15日內或次月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依法繳納稅款。未在上述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納稅義務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關專用繳款書》,其“填發日期”為海關稅款繳納通知制發之日。
四、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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