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農業與農村發展部關于越南向中國出口燕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條件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要求的越南燕窩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農業與農村發展部關于越南向中國出口燕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條件議定書》。
二、準予進口的越南燕窩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范圍
產品是指由金絲燕及相同類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適合人類食用的燕窩及其制品。
三、產品生產企業要求
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須符合中國和越南有關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規定。產品的燕屋須經越方主管部門注冊,并向中方報備。產品的加工企業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只有獲得中方注冊的加工企業才允許向中國出口產品。產品的加工企業應具備對燕窩產品實施有效衛生處理的能力。
四、有關檢驗檢疫要求
(一)越方應確認其境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疫情狀況,向中國報備燕屋所在地區在過去12個月內未報告發現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
(二)越方應建立燕屋防疫及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窩采收和運輸衛生控制操作程序;制定并執行與出口燕窩產品檢疫衛生和食品安全相關的年度動物疫病監控計劃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控計劃,其中疫病年度監控計劃應包括對合理數量的已向中方報備燕屋的金絲燕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監控計劃。
(三)越方應建立從燕屋到出口的燕窩追溯體系,確保可追溯并在發生問題時召回相關產品、追溯到注冊燕屋。
(四)進口燕窩產品(經深加工并制成罐頭等即食燕窩產品除外)實施檢疫審批制度,未獲批準不得入境。
(五)產品是在有效的質量體系運行下組織生產、加工,并經過有效熱加工處理,未受到任何可能對禽類、人類健康帶來危害的病原的污染,符合越方和中方法律法規要求;已實施有效衛生處理;外包裝及運輸容器經過消毒處理。
五、產品證書要求
每一批產品應隨附一份原產地證書和正本獸醫衛生證書。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其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越方出具的獸醫衛生證書,應注明:
(一)燕屋注冊號、加工企業注冊號、產品原料來源。
(二)已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產品與所有禽流感病毒源接觸。
(三)產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適合人類食用。
六、產品包裝及標識要求
產品必須用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其內外包裝要用中英文標明品名、重量、燕屋名稱及注冊編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注冊編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有關產品信息的標示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預包裝產品標簽應當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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