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岡比亞共和國漁業、水資源和國會事務部有關岡比亞輸華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自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岡比亞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二)《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岡比亞共和國漁業、水資源和國會事務部關于岡比亞輸華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是指來源于海洋捕撈水生動物(包括水生無脊椎動物,但不包括海洋哺乳類動物)非供人類食用的蛋白和油脂。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的生產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岡比亞官方注冊批準,并在其有效監督之下生產,其產品允許在岡比亞銷售;
(二)建立并實施基于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原理(HACCP)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行產品召回和追溯制度;
(三)須經岡比亞共和國漁業、水資源和國會事務部(以下稱“岡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獲得中方注冊登記后方可向中國出口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
四、原料及產品要求
(一)原料來自岡比亞海域或公海捕撈的水生動物,或這些水生動物用于生產人類食用水產品后的加工副產品;
(二)不得使用因撲滅動物疫情而淘汰的水生動物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水生動物;
(三)不得使用任何來源不明的動物源性原料或禁用物質;
(四)輸華產品不含任何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
(五)輸華產品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衛生標準》(GB13078)要求;
(六)輸華產品屬中國農業農村部進口產品登記范圍的,還應滿足進口產品登記要求。
五、生產工藝要求
(一)輸華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85℃,時間不少于15分鐘的熱處理;
(二)產品輸華前,經岡比亞官方抽樣檢測,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 c=0, m=0, M=0;
腸桿菌:1克樣品中不超過300:n=5, c=2, m=10, M=300;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它樣品的細菌數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三)產品輸華前,經岡比亞官方認可的實驗室采用PCR方法檢測反芻動物源性成分,結果為陰性。
六、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
(一)每批輸華產品須用全新、潔凈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二)包裝需加施中文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 10648)要求。貨物外包裝需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及注冊登記號碼,并標注“非供人類食用”或“僅用作飼料”等警示語;
(三)輸華產品的生產、存儲、運輸過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一)岡比亞官方負責對輸華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衛生證書,證明其符合雙方議定書的要求;
(二)每批輸華產品均須隨附一份正本官方衛生證書。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商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申請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部分取消檢疫審批的產品除外)。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進口岡比亞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衛生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非注冊登記境外生產企業的產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檢出未經批準的動物源性成份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進境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6.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中方將向岡方通報,并視情采取暫停相關企業甚至暫停岡比亞相關產品輸華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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