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規定,現就海關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審核確認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的減免稅范圍包括:
(一)根據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贈送函或中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協定或協議,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直接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或由其提供無償贈款,由我國受贈單位按照贈送函、協定或協議規定范圍自行采購進口的物資;
(二)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
(三)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
(四)我國履行的國際條約中相關減免稅條款規定的進口物資。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的國際條約中相關減免稅條款規定的進口物資,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情形的,按照相關國際條約中減免稅條款規定減免相應進口稅。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的國際條約中相關減免稅條款規定的進口物資的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以下統稱減免稅申請人),除另有規定外,應于有關物資申報進口前,取得我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見附件1),并憑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材料及相關物資的產品資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對于無償贈送或執行協定、協議事項涉及多個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的,我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出具《確認表》時可以指定一個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作為牽頭單位,由該牽頭單位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相關主管部門可指定一個司局級單位具體負責出具《確認表》及相關工作,有關部門應將具體負責單位名稱函告海關總署,海關總署通知各直屬海關執行。
四、減免稅申請人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贈送函或相關協定、協議;
(二)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出具的贈送函、外國政府的委托書;
(三)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國際組織成員出具的贈送函、國際組織的委托書;
(四)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相關國際條約。
對于前款規定需提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贈送函,如因臨時無償贈送且無法提交贈送函的,可提交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有關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處的證明函原件。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納入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征免性質為“無償援助進出口物資”(代碼201,簡稱:無償援助),監管方式為“國家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代碼3511,簡稱:援助物資)。
六、辦理時限及相關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第五、六、七、八條規定辦理。
七、海關總署對國際條約中進口物資減免稅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外國政府是指外國的中央政府;
國際組織是指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以及與我國有合作關系的其他國際組織(見附件2);
國際條約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締結協定或協議以及參加的國際條約;
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是指我國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管海關是指減免稅申請人住所地海關。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確認表.doc
海關總署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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