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有關規定,《協定》將于2023年6月2日起對菲律賓生效實施。《辦法》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增加菲律賓,《辦法》第十四條所述的《特別貨物清單》增加《出口至菲律賓特別貨物清單》(見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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