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有關中國從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進口禽肉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烏茲別克斯坦禽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中國從烏茲別克斯坦輸入冷凍禽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凍雞屠體(活雞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翅及腳后的軀體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產品(允許進口的可食用禽副產品包括:冷凍雞翅、冷凍雞爪)。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冷凍禽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官方監督之下,符合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要求,向中國出口禽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未經注冊、不符合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法律法規要求的禽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烏茲別克斯坦確認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的要求,烏茲別克斯坦屬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無疫國家。
(二)用于生產向中國輸出禽肉的活禽需符合的條件
1. 孵化、飼養并屠宰于烏茲別克斯坦,未曾與其他圈養動物混養,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 來自于過去6個月內未發生過禽衣原體病、禽支原體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禽傳染性喉氣管炎、傳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馬立克氏病、禽結核病、禽霍亂、魏氏梭菌感染、雞病毒性關節炎和禽沙門氏菌感染的農場。
3. 來自過去6個月內未因發生過中國、烏茲別克斯坦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其他應申報禽類疫病而受到檢疫監測或移動限制的農場。
(三)加工過程要求
1. 依照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于生產出口冷凍禽肉的活禽實施宰前和宰后檢驗檢疫。
2. 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
3. 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的殘留量不超過中國、烏茲別克斯坦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
4. 產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際標準。
5. 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禽肉的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禽肉的專門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冷凍禽肉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雙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烏茲別克語和英文(填寫時英文必填)打印或書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六、包裝、存放和運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冷凍禽肉必須用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產品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當用中文標明品名(產品描述)、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產品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地國、產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經中方備案認可的烏茲別克斯坦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冷凍禽肉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產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質的污染。冷凍禽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產品中心溫度不應高于零下15℃。
貨物裝入集裝箱后,運輸前在烏茲別克斯坦官方獸醫的監督下加施鉛封,鉛封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七、可食用禽副產品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來自已建立追溯系統的農場、屠宰場和加工廠,保證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可以追溯到農場。
2. 只有取得中方注冊的禽肉企業方可向中國出口可食用禽副產品,而且其禽副產品專用加工車間也必須取得中方的許可。
3.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來源于接受烏茲別克斯坦國家殘留監控計劃監控的動物。
4. 所有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均應按照供人類食用肉類產品的方式和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加工、處理,建立相關可食用禽副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如HACCP體系)確保并符合本要求有關條款。
(二)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過程要求
1. 加工場所及設施設備要求。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有獨立的加工處理間,與非食用副產品的處理相對隔離。加工車間及其加工衛生條件應當符合烏茲別克斯坦有關可食用肉類產品的衛生標準。加工車間的面積應與屠宰加工能力相適宜,設備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工藝布局應做到臟、凈分開,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實施預冷,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有專用的預冷設施、包裝間。
2. 人員衛生要求。生產加工企業應根據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流程配備相應人員。肉類和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區域的人員,以及潔凈度不同的各加工區域的人員,在未經過消毒及更換工作服等清潔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崗。
3. 溫度要求。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分割間的溫度應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燙洗車間);凍結間溫度應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儲存庫溫度應控制在零下18℃以下。如實施預冷,預冷后可食用禽副產品中心溫度應保持不高于3℃。運輸過程中可食用禽副產品中心溫度應不高于零下15℃。
4. 加工后產品要求。修整后的禽副產品在冷凍和包裝前需經過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確認其表面清潔,無膿液、滲出物、病變組織、體液、胃腸內容物或其他異物(塑料、金屬、殘留飼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產品不得與非食用產品在同一區域內加工。
5. 生產過程衛生控制。生產加工企業應對不同工藝的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制定微生物監測計劃,記錄、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監控數據。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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