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愛爾蘭共和國農業、食品和海事部關于中國從愛爾蘭輸入種豬的檢疫和衛生條件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下列檢疫和衛生條件的愛爾蘭種豬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愛爾蘭共和國農業、食品和海事部關于中國從愛爾蘭輸入種豬的檢疫和衛生條件議定書》。
二、檢疫審批要求
愛爾蘭共和國農業、食品和海事部(以下簡稱愛方)在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已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后,對輸華種豬實施檢驗檢疫。每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只允許進口1批種豬。
三、愛爾蘭動物衛生要求
(一)愛爾蘭確認境內沒有豬布魯氏菌病、非洲豬瘟、古典豬瘟、口蹄疫、豬水皰病、豬捷申病,沒有針對上述疫病接種過疫苗。
(二)當愛爾蘭發生了上述動物疫病,愛方應向所有利益相關方通報并立即停止向中國出口種豬。
四、輸華種豬農場的動物衛生要求
(一)輸華種豬的農場由愛爾蘭官方獸醫進行有效監管。
(二)輸華種豬的農場符合生物安全建設要求。
(三)輸華種豬的農場在近3年內沒有發生過豬布魯氏菌病、豬偽狂犬病、豬萎縮性鼻炎、豬傳染性胸膜肺炎、豬傳染性胃腸炎和結核病。
(四)輸華種豬的農場在近3年內經臨床檢查、血清學和病毒學檢測未發生過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
五、輸華種豬農場的疫病檢測要求
(一)輸華種豬須在農場對下述動物疫病進行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測,臨床檢查結果須是健康的,實驗室檢測結果須為陰性。
(1)豬痢疾:糞拭子病原培養或用聚合酶鏈式反應檢測糞拭子病原。
(2)豬布魯氏菌病:競爭法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
(3)豬偽狂犬病:1:4稀釋血清的中和試驗或ELISA。
(4)豬傳染性胃腸炎:1:8稀釋血清的中和試驗。中和試驗陽性時,用ELISA鑒別傳染性胃腸炎病毒和豬呼吸道冠狀病毒。
(5)豬傳染性胸膜肺炎:ELISA,或1:10稀釋血清的補體結合試驗(2型和8型)。
(6)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ELISA,或1:20稀釋血清的間接免疫熒光抗體試驗,或免疫過氧化物酶單層細胞試驗。
(二)上述動物疫病檢測陽性的種豬應及時剔除,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種豬方可進入隔離場。若同一農場輸華種豬總的疫病陽性率超過10%,則全群種豬不得進入隔離場。
六、輸華種豬的隔離檢疫要求
(一)種豬在輸華前,須在批準的隔離場隔離檢疫至少30天,不得與非輸華動物接觸。
(二)在隔離檢疫期間,須對輸華種豬逐頭進行臨床檢查;在進入隔離場至少14天后按照上述第五條“輸華種豬農場的疫病檢測要求”進行動物疫病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種豬方可輸華。
(三)在愛方官方認可獸醫的監督下,使用愛方批準的有效藥物,對正在隔離檢疫的輸華種豬,進行體內、外寄生蟲驅蟲。
(四)在愛方官方認可獸醫的監督下,應對正在隔離檢疫的輸華種豬,使用愛方批準的鉤端螺旋體病疫苗進行免疫接種;可對正在隔離檢疫的輸華種豬,接種愛方批準的豬細小病毒、豬丹毒桿菌、豬圓環病毒2型的疫苗。未經中方同意,不得注射除上述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七、出口前檢疫要求
在出口前24小時內,須對輸華種豬進行臨床檢查。臨床檢查結果必須是健康的,沒有傳染病癥狀和外傷痕跡,適合運輸。
八、消毒、包裝和運輸要求
(一)裝載輸華種豬的箱、輪船、車或飛機應清潔、衛生,并使用經愛方批準的有效消毒劑對其進行消毒。
(二)在隔離檢疫期間和運輸途中所用飼料、墊草應符合獸醫衛生要求。
(三)輸華種豬在隔離檢疫期間、從隔離場運往出境口岸及運往中國的途中,不得經過與豬有關的嚴重傳染病地區,也不準與不同收、發貨人的動物相接觸。輸華種豬應在運至啟運機場后的24小時內裝機啟運。
(四)輸華種豬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上指定的路線,在規定的時間內運抵中國入境口岸。裝載種豬的飛機飛往中國時,可經停第三國,但在第三國經停時間不得超24小時,且經停期間種豬不得卸離飛機、不得將其他動物、飼料和水運上飛機。
九、檢疫證書要求
檢疫合格的,由愛方按照雙方確認的證書樣本簽發動物衛生證書。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2月1日
公告下載鏈接:
上一篇: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4年第16號(關于防止黑山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下一篇: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2號(關于發布2023年度《國際衛生條例(2005)》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達標情況的公告)
遼ICP備10203314號-2 技術支持:愛得科技 電話:0411-82837711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港灣街20號名仕財富中心A座16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