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關于俄羅斯菊芋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俄羅斯菊芋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關于俄羅斯菊芋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菊芋(Helianthus tuberosus),是指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種植和加工的新鮮或干燥菊芋塊莖及其切片,不得做種植用途。
三、企業注冊
輸華菊芋注冊生產、加工和存放企業(以下稱企業)應由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以下稱俄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中方將對俄方提供的企業進行評估審核并注冊。未獲得中方注冊登記的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菊芋。
四、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2.菊迪卡氏菌Dickeya chrysanthemi
3.核盤菌Sclerotinia sclerotiorum
4.向日葵白銹病菌Pustula tragopogonis
5.大麗花輪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產加工要求。
1.俄方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要求,采取綜合管理措施防止和限制檢疫性有害生物在菊芋生產、加工和儲存場所的傳播。
2.俄方應確保輸華菊芋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蟲、雜草種子、土壤、植物殘體等雜質,輸華菊芋須符合中國的法律要求。
(二)包裝要求。
1.輸華菊芋應由企業使用新的、無毒性的材料包裝。
2.包裝要用中文和英文標明菊芋商品名稱、拉丁學名、重量、技術特征、批號、產品儲存條件,企業名稱、地址和注冊號碼,加工包裝地點、日期(日/月/年)等相關信息。每個包裝應標注“The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出口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1.輸華菊芋由俄方實施聯邦植物檢疫監管,確認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許向中國出口。
2.經檢疫合格的貨物,輸華菊芋應隨附俄方按照國際標準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并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批準的樣本注明企業名稱、注冊號碼、集裝箱或其他運輸工具號碼等信息。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應由俄方注明:“The lo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Russian Federation)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Jerusalem artichoke,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s subject to quarantine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該批貨物符合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俄羅斯菊芋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六、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菊芋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2.核查包裝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相關要求,對進口菊芋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對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則對該批貨物作除害處理、退回或銷毀。經除害處理合格的貨物準予進境。
2.如發現未隨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如發現帶有土壤,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如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立即向俄方通報違規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如多次出現違反本公告規定的情況,中方將暫停從相關企業進口菊芋,并立即通報俄方。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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