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改善營商環境,現就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征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下簡稱涉稅違規行為)處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后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并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原稅款征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 三、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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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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