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海關行政執法效率,優化行政執法方式,現就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以下簡單案件適用快速辦理程序: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理的; (二)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為工作疏忽致使發生《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三)適用《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攜帶貨幣進出境的; (五)旅檢渠道查獲走私貨物、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 (六)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或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處警告、最高罰款人民幣3萬元以下。 二、海關應當及時立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查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查驗、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四、海關進行現場調查后,應當及時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并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海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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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防止中東呼吸綜合征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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