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西蘭政府關于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自2022年4月7日起正式實施。為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4月7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新西蘭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中新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新西蘭之間的《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是《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貨物(以下簡稱“原產貨物”),具備《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資格(以下簡稱“原產資格”):
(一)在中國或者新西蘭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中國或者新西蘭完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中國或者新西蘭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但符合本辦法附件1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附件1所列的《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在中國或者新西蘭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的貨物是指:
(一)在中國或者新西蘭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產品;
(二)在中國或者新西蘭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三)從中國或者新西蘭飼養的活動物獲得的貨物;
(四)在中國或者新西蘭通過狩獵、誘捕、捕撈、耕種、采集或者捕獲獲得的貨物;
(五)從中國或者新西蘭領土、領水及其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貨物,未包括在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中國或者新西蘭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國際法規定,從該方領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獲得的貨物;
(七)在中國或者新西蘭注冊或者登記并懸掛或者有權懸掛該方旗幟的船只依照國際法規定,從公海或者該方有權開發的專屬經濟區獲得的貨物(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中國或者新西蘭注冊或者登記并懸掛或者有權懸掛該方旗幟的加工船上完全使用第(七)項所述的貨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貨物;
(九)在中國或者新西蘭境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或者在該方境內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物;
(十)在中國或者新西蘭境內僅使用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貨物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附件1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經過在一方或雙方境內的加工,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發生稅則歸類改變。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區域價值成分= |
貨物離岸價格– 非原產材料價格 |
× 100% |
貨物離岸價格 |
其中,“非原產材料價格”是指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在中國或者新西蘭境內獲得時,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應當在中國或者新西蘭最早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非原產材料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七條 在中國或者新西蘭獲得或者生產的原產貨物或者原產材料在另一方用于生產時,應當視為另一方的原產材料。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貨物,生產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在該方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加工或者處理,該貨物仍不具備原產資格: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保持良好狀態進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凍、通風、冷卻及類似操作;
(二)包括過濾、挑選、分級、篩選、分類、洗滌、切割、縱切、彎曲、卷繞或者展開的簡單操作;
(三)托運貨物的拆解和組裝;
(四)包裝、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五)簡單的裝瓶、裝罐、入瓶、入袋、進箱、裝盒以及固定于硬紙板或木板上等包裝操作;
(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志、標簽、標識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七)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八)除大米外的谷物去殼、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的操作。
第九條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百分之十,并且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的,應視為原產貨物。
第十條 運輸期間用于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以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價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價格予以計算。
第十一條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及說明書,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不單獨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工具及說明書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該貨物的附件、備件、工具及說明書的價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所述附件、備件、工具及說明書的數量與價格應當在合理范圍之內。
第十二條 在貨物的生產、測試或檢驗過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在確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不予考慮: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二)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件及材料;
(六)在生產中使用或者用于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筑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產過程使用但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其他貨物。
第十三條 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對于出于商業目的可相互替換且性質實質相同的貨物或者材料,應當通過下列方法之一區分后分別確定其原產資格:
(一)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會計準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該庫存管理方法應當至少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連續使用。
第十四條 從出口方運輸至進口方的原產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保有其原產資格:
(一)未途經其他國家(地區);
(二)途經其他國家(地區),但除進口方要求的卸貨、重新裝載、重新包裝、拆分、施加進口方所要求的標簽或者標記,或者任何為保持貨物狀態完好而進行的操作外,貨物在其境內未進行任何其他處理,并且處于這些國家(地區)海關的監管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 《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明包括原產地證書(附件2)和原產地聲明。
原產地聲明包括經核準出口商原產地聲明和基于預裁定原產地聲明。
第十六條 原產地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唯一的原產地證書編號;
(二)適用于同一批次發運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
(三)注明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依據;
(四)由出口方簽證機構簽發,具有該簽證機構的授權簽名和印章;
(五)含有“正本”字樣;
(六)以英文填制。
(七)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 經核準出口商可以按照本辦法對其出口或生產的原產貨物開具原產地聲明。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對經核準出口商實施管理。經核準出口商開具的原產地聲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經核準出口商的唯一編號;
(二)具有唯一的聲明編號;
(三)具有開具者的姓名和簽名;
(四)注明開具原產地聲明的日期;
(五)出口方已向另一方通報該經核準出口商信息;
(六)自開具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經核準出口商開具的原產地聲明最低信息要求見附件3。
第十八條 海關已經依法就相同貨物作出預裁定,確認貨物原產地為新西蘭,預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銷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基于預裁定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聲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的基于預裁定原產地聲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貨物的制造商、生產商、供應商、出口商作出;
(二)符合本辦法附件4所列格式,并以英文填制;
(三)自作出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四)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應當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并且僅對應一份進口報關單。
第十九條 具備原產資格的進口貨物,可以適用《中新自貿協定》的協定稅率。
第二十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為進口原產貨物申請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申報,并且憑以下單證辦理:
(一)有效的《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明,本辦法規定的免于提交原產地證明的情況除外;
(二)貨物的商業發票;
(三)貨物的全程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其他國家或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提交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倉儲單證。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運輸單證可以滿足直接運輸相關規定的,無需要提交本條第二款所述證明文件或倉儲單證。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錯誤、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導致原產地證書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中國或新西蘭簽證機構可應出口商申請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發。
補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當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補發),自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二十二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損毀,并且未經使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原簽證機構書面申請在原證書正本有效期內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該副本應當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_____日期_____)經核準的真實副本]字樣。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向海關提交后,原產地證書正本失效。
原產地證書正本已經使用的,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無效。
第二十三條 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或者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不得涂改或者疊印。任何更正必須先將錯誤信息劃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補,更正內容應當由更正人員加以簽注。
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或者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未填寫的空白處應予劃去,以防發證后添加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同一批次進口的原產貨物,完稅價格不超過10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稅率時,可以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明。
為規避本辦法規定拆分申報進口貨物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原產國申報為新西蘭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前未取得有效原產地證明的,應當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新西蘭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見附件5)。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就進口貨物具備新西蘭原產資格向海關補充申報并且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進口手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經提交了與貨物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相當的稅款擔保的,視為符合本款關于提供稅款擔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交了有效《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明的;
(二)海關核查結果足以認定貨物原產資格的。
第二十七條 為確定原產地證明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資格,海關可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原產地核查:
(一)書面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商提供貨物原產地及簽發原產地證書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要求新西蘭核查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及貨物的原產資格,必要時提供出口商品或者生產商以及貨物的相關信息;
(三)中國和新西蘭海關雙方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必要時,海關可以經新西蘭相關主管機構同意后對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商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通過與新西蘭相關主管機構商定的其他方式開展核查。
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依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依法辦理擔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稅率,也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二)貨物不具備新西蘭原產資格的;
(三)原產地證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原產地證明所列貨物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核查要求之日起6個月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商未提供核查過程中要求提供的信息,海關未收到核查反饋,或者核查反饋結果不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明真實性或者貨物原產資格的;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已進行原產地企業備案的境內生產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我國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在貨物裝運前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同時提交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簽證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簽發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簽發原產地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簽證機構進行審核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核實貨物的原產資格:
(一)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與貨物原產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實地核實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以及出口貨物說明書、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應新西蘭海關的核查請求,中國海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進行核查:
(一)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與貨物原產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實地核實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以及出口貨物說明書、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第三十四條 申領原產地證書的出口貨物發貨人和生產商、開具原產地聲明的經核準出口商應當自原產地證明簽發或者開具之日起3年內,保存能夠充分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記錄。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稅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貨物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3年內,保存原產地證明。
簽證機構應當自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保存原產地證書申請資料。
上述文件記錄可以以電子或者紙質形式保存。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產”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貨物的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水產養殖、耕種、誘捕、狩獵、捕獲、采集、收集、養殖、提取、制造、生產、加工或者裝配等;
(二)“材料”是指用于貨物生產的任何物質,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一部分或者用于另一貨物生產過程的貨物;
(三)“原產材料”或者“原產貨物”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或者貨物;
(四)“非原產貨物”或者“非原產材料”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不具備原產資格的貨物或者材料,以及原產地不明的貨物或者材料;
(五)“公認會計準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的會計準則、認可的一致意見或者實質性權威支持。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六)《WTO估價協定》是指作為《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組成部分的《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七)“簽證機構”是指一方指定或者授權簽發原產地證書,并且依照《中新自貿協定》規定已向另一方通報的機構。直屬海關、隸屬海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是我國簽證機構;
(八)“基于預裁定的原產地聲明”是指預裁定持有人根據一方國內法律法規就貨物原產地做出的聲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附件:1.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doc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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