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支持外貿穩定發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和外匯局經過聯合評審,將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范圍擴大至天津王蘭莊國際商貿城、河北唐山國際商貿交易中心、吉林琿春東北亞國際商品城、黑龍江綏芬河市青云市場、江西景德鎮陶瓷交易市場、重慶市大足龍水五金市場、新疆阿拉山口亞歐商品城、新疆烏魯木齊邊疆賓館商貿市場等8家市場。
為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221號公告(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以下簡稱221號公告),現將海關監管方式“市場采購”(代碼:1039)適用范圍擴大到上述市場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221號公告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在試點地區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天津、石家莊、長春、哈爾濱、南昌、重慶、烏魯木齊海關另行發布。
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試點地區直屬海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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