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以下簡稱第33號公告)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有關規定,現就電子煙征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通過貨物渠道進口電子煙按照第33號公告規定的稅則號列征收消費稅,其中“不含煙草或再造煙草、含尼古丁的非經燃燒吸用的產品”進口商品編號應填報24041200.00、“可將稅目24041200所列產品中的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設備及裝置,無論是否配有煙彈”進口商品編號應填報85434000.1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增加電子煙相關內容,具體調整情況詳見附件1和附件2。
三、旅客進境可免稅攜帶煙具2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6個,但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往返港澳地區的旅客可免稅攜帶煙具1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3個,但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6ml。短期內多次來往旅客可免稅攜帶煙具1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1個,但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2ml。沒有標識煙液容量的電子煙禁止攜帶進境。
超出以上規定數量或容量,但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予以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全額征稅。旅客帶進征稅的電子煙數量容量,限制在免稅限量之內。
旅客免稅攜帶進境電子煙的總值不計入行李物品免稅額度。其他煙草制品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計入行李物品免稅額度。
不滿16周歲的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進境。
四、通過郵件快件個人物品進境的電子煙按照現行海關總署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凡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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