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指定監管場地動態管理,根據工作實際,海關總署決定廢止內容已被現行政策覆蓋或者已不再符合當前工作要求的海關總署2019年第74號公告、2019年第80號公告、2019年第81號公告、2019年第89號公告、2019年第92號公告、2019年第108號公告、2019年第114號公告、2019年第165號公告等8部公告。
指定監管場地相關工作依據《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海關總署2021年第4號公告附件3)辦理,各類指定監管場地名單在海關總署門戶網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實施動態管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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